岳县政办函〔2014〕5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岳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省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文本卷宗。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以及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对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案卷评查活动适用本办法。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其下属机构或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进行案卷评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遵循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行政执法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案卷评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案卷评查实行定期集中评查,一般每-组织一次。
案卷评查可以检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时间段、案卷序号或者其他方式抽查部分案卷。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县监察机关成立案卷评查小组,具体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章 案卷评查标准
第八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不合格案卷计零分,不再进行一般标准的评分。
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是否有法定依据并准确适用法律;
(四)是否裁量适当;
(五)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六)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七)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或滥用职权;
(八)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四)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根据案卷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案卷评查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案卷评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案卷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等;
(二)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确定评查人员;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前以适当形式告知被评查的行政执法单位;
(四)按照案卷评查标准对评查案卷审查、评分,确定评查结果;
(五)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并通报。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案卷评查结果运用及处理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和党政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及-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问题较轻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应当在30内将整改情况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对问题较重的,予以诫免谈话、调离等处理;对问题严重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问题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移送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瞒报案件或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附件:1.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附件1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础标准
序号
|
项 目
|
1
|
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权
|
2
|
参与该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资格
|
3
|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
4
|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5
|
证据与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一致
|
6
|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
7
|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
8
|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
9
|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依据充分,理由适当
|
10
|
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
11
|
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2
|
无其他超越职权情形
|
13
|
没有滥用职权
|
14
|
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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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完整告知
|
16
|
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
17
|
没收财物的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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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法律文书依法送达
|
二、一般标准
序号
|
项 目
|
评分规则
|
||
1
|
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
|
列明卷内目录
|
未列明扣2分,不规范扣1分
|
||
3
|
一案一卷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4
|
卷内材料按一定的顺序装订(有统一装订要求的,按要求装订,没有的,建议按材料收集进卷时间先后装订)
|
不符合要求扣3分
|
||
5
|
有案件来源记录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6
|
有立案呈批文书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7
|
检查、询问笔录
|
有时间、地点
|
少1项扣1分
|
|
8
|
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
不符合要求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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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内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
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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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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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涂改之处,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按手印、盖章或签名
|
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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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
|
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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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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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
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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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
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
15
|
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
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16
|
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记载
|
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
17
|
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18
|
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
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19
|
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0
|
调查终结报告
|
有案情简介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1
|
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2
|
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3
|
有处罚的依据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4
|
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章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5
|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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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
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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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没有告知文书,有告知笔录的,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8
|
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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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
应有而没有扣5分,有但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
30
|
听证笔录制作规范。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
应有而没有扣5分,有但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
31
|
听证报告内容规范。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
应有而没有扣5分,有但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
32
|
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
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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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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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
3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
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
|
|
35
|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
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36
|
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形式
|
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
||
三、基础标准中凡有一项不合格,该案卷计零分,不再进行一般标准评分。
四、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直到扣完100分为止。案卷最后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在80分(含80分)-90分的,为良好;在70分(含70分)-80分的,为合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附件2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础标准
序号
|
项 目
|
1
|
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权
|
2
|
参与该行政许可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资格
|
3
|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
4
|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5
|
实施行政许可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
6
|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
7
|
已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该基准的依据充分,理由适当
|
8
|
申请人材料补充一次性告知
|
9
|
依法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
10
|
符合法定期限,并在承诺期限办结
|
11
|
无其他超越职权情形
|
12
|
没有滥用职权
|
13
|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完整告知
|
14
|
法律文书依法送达
|
15
|
行政许可收费依法执收
|
二、一般标准
序号
|
项 目
|
评分规则
|
1
|
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
不符合要求扣4分
|
2
|
列明卷内目录
|
未列明扣4分,不符合要求扣2分
|
3
|
一案一卷
|
不符合要求扣4分
|
4
|
卷内材料按一定的顺序装订(有统一装订要求的,按要求装订,没有的,建议按材料收集进卷时间先后装订)
|
不符合要求扣4分
|
5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通知书
|
不符合要求扣6分
|
6
|
有收受申请材料的登记
|
不符合要求扣6分
|
7
|
出具受理凭证内容规范,应注明期,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
|
没有扣4分,有但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
|
8
|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的记录
|
不符合要求扣4分
|
9
|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
|
不符合要求扣6分
|
10
|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
不符合要求扣6分
|
11
|
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有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公告文书还应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
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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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举行听证的,有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
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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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有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文书
|
不符合要求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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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准予行政许可的,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附有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存根
|
不符合要求扣6分
|
15
|
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不符合要求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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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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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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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标准中凡有一项不合格,该案卷计零分,不再进行一般标准评分。
四、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扣分直到扣完100分为止。案卷最后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在80分(含80分)-90分的,为良好;在70分(含70分)-80分的,为合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