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办函〔2014〕53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和《岳阳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和《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
论 证 办 法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365体育博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和县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岳县政发〔201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县政府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县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常工作。
第六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3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九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县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有关机关处罚的。
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相关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提交县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县政府专家团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可以决定邀请县政府专家团以外的咨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县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
评 估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365体育博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和县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岳县政发〔201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机关是负责组织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评估。
第五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决策评估的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关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评估报告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县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2个-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1-,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