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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5-12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政办函〔201455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4 -21

 


 

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业务监督、协调工作,主持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10-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法律工作中有突出业绩,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可向县政府法制办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县政府法制办自荐。县政府法制办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县政府审定;

(二)经县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岳阳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1-,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四)县政府法律顾问人数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需要,报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顾问资格,收回《岳阳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一-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联系、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支持和协调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县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具体由县政府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为县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聘请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政府办法制办专帐后,县政府法制办按程序报批后支付。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安排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县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县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制的讨论;

(五)对县政府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办理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民事和行政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参与处理涉及县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八)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九)经县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十)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工作会议可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法律顾问对参加县政府工作会议时的发言内容应当在会后3内整理成书面的发言材料,交县政府法制办。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因接受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介绍信。

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二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作出有损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的行为

(六)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起施行。以前各种形式聘请的县政府法律顾问自行解聘,相关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