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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9-23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政法发〔20142

 

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岳阳县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岳县群组发〔201412号)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办已制定《岳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 -9-17


 

 

岳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岳政法发〔201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及新闻媒体曝光,受理机关认定有错误的;

(七)已经或者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

(八)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追究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尚未纠正的,应当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认定的具体事务。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认定的具体事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责任认定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认定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责任认定机构应当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仅收集对责任人不利的证据;不得因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责任。

第十条  责任认定机构应当在错案立案审查之起30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事实和依据,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是否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追究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意见书》由相关责任认定机构的错案责任认定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相关责任追究机关。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权限具有责任追究职权的有关机关为责任追究机关。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因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人或者批准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致使审核人或者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因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错案查处工作进行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致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但明知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未提出异议而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错案责任人员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机构鉴定意见错误直接导致的错案;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由相关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责任认定机构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意见书》依法依纪作出。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理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理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决定;

(三)取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六)因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容纵容错案责任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起30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