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函〔2014〕11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2014-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的通知
县直及驻县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岳阳县2014-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岳阳县人民政府
岳阳县2014-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 录
1.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政处罚案(YYDC〔2014〕第1号)………………………………………4
2.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YYDC〔2014〕第2)…………10
3.湖南**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行政处罚案(YYDC〔2014〕第3号)………………………………………………………15
4.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政处罚案YYDC〔2014〕第4号………………20
5.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政处罚案(YYDC〔2014〕第5号]……………………………………………25
6.岳阳县**中心学校延续取水行政处罚案(YYDC〔2014〕第6号)………………………………………………………30
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 事 人:黄**
一、案件事实
经查:2014-3-2,当事人以266元/克的价格购入附有“周六福珠宝”字样吊牌的黄金项链1条(重量:29.69克)在店内销售。3-5,当事人以270元/克的价格将该“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销售给消费者何**,销售收入8016.3元,获利118.76元。4-21,本局接消费者何**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系假冒产品。后经“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湖南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系假冒商品。当,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依法将当事人店内的假冒“周六福”商标标识2张予以扣押。
“周六福ZHOU LIU FU”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7519198号,注册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银饰品;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珍珠(首饰);戒指(首饰);翡翠;手表(截止),注册有效期:2011-02-28至2021-02-27。在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与消费者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消费者所购上述“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不作退换处理,由当事人支付1000元给消费者作为补偿。
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客观事实;
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侵权商品等情况的具体事实;
4.侵权商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物证;
5.现场拍摄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的视听资料;
6.销售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书证;
7.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的书证;
8.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9.“周六福ZHOU LIU FU”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周六福ZHOU LIU FU”注册商标相关信息的书证;
10.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1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消费者或商标权利人等签名(盖章)认可。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假冒黄金项链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65体育博彩: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四十条“非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处以不足非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4〕第57号)之起60内向,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依法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
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岳阳县**中心幼儿园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对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有固定资产,证明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岳阳县**中心幼儿园的《现场检查笔录》、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餐饮服务活动,且有违法所得¥600.00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了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65体育博彩:对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无证办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的,可以就低予以处罚。
五、告知权利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4〕70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 湖南**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1-17对湖南**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4〕1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岳阳县环保局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从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湖南**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湖南**有限公司对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湖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性质及情节。
本案中,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证据为证:
1.湖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具备承担行政责任法律力;
2.对该公司环保主管黄**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湖南**有限公司于
3.现场违法排污的照片。
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证据的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从本案的违法事实和收集的执法证据表明,该公司擅自将原料车间洗振动筛和冲洗地面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岳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完全正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于湖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由于该公司擅自将原料车间洗振动筛和冲洗地面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且以前也发生过类似行为。该公司此违法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酌情处3-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下达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恰当。
五、告知权利
本案岳阳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4〕5号)中告知了该公司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六十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岳阳县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蔡×、侯**办理此案。2013-7-9,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公司负责该项工程的工作人员刘**进行了询问,并下达了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5体育博彩: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2013-7-10,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两份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依法调取了该公司与岳阳县**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7-15,完成了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筑总面积为63705平方米。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建设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对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1.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刘**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未办理许可施工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2.两份《现场勘察笔录》、3张照片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施工的工程规模为建筑总面积63705平方米。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许可手续,擅自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规定给予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末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的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予以处罚。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规模大,建筑总面积63705平方米,是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依照《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伍拾万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建罚〔2013〕46号)之起60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5号
行政机关: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当事人:王**
一、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王**对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1.对当事人王**的《询问笔录》,证明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事实及王**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2.鄂F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岳阳县新墙镇计量所电子汽车称重记录单,证明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属于50﹪不足100﹪情形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予以罚款。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属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依照《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王**处以80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王**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交决字〔2014〕第430621—2900053530号)之起60内,向岳阳县公安局或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中心学校延续取水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6号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水务局
当事人:岳阳县**中心学校
一、案件事实
岳阳县**中心学校2010-9-搬迁至**镇**村后,全校师生1000于人的生活用水继续采用原**中学水井,-均用水量4800吨,2014-5-15向岳阳县水务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岳阳县水务局当天受理了该校申请,2014-5-30岳阳县水务局做出了办结决定,向该校核发了延续取水许可证。
二、法律适用
《水法》第七条 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水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最长不超过10-。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三、决定结果
四、说明理由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依据《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岳阳县**中心学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前向岳阳县水务局提出了延续取水申请,岳阳县水务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岳阳县**中心学校核发了延续取水许可证。
五、告知权利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起二十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起十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起五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