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 > 依法行政 > 文件通知

岳阳县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11-28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政函〔2014111

 

岳阳县人民政府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2014-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的通知

 

县直及驻县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岳阳县2014-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 -11-27


 

 

 

 

 

 

 

 

 

岳阳县2014-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1.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政处罚案(YYDC20141号)………………………………………4

2.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YYDC20142)…………10

3.湖南**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行政处罚案(YYDC20143号)………………………………………………………15

4.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政处罚案YYDC20144号………………20

5.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政处罚案(YYDC20145]……………………………………………25

6.岳阳县**中心学校延续取水行政处罚案(YYDC20146号)………………………………………………………30


 

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案

YYDC20141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黄**

一、案件事实

2014 -4-21 ,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黄**销售假冒“周六福”黄金项链,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4-3-2,当事人以266/克的价格购入附有“周六福珠宝”字样吊牌的黄金项链1条(重量:29.69克)在店内销售。3-5,当事人以270/克的价格将该“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销售给消费者何**,销售收入8016.3元,获利118.76元。4-21,本局接消费者何**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系假冒产品。后经“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湖南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系假冒商品。当,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依法将当事人店内的假冒“周六福”商标标识2张予以扣押。

“周六福ZHOU LIU FU”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7519198号,注册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银饰品;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珍珠(首饰);戒指(首饰);翡翠;手表(截止),注册有效期:2011-02-282021-02-27。在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与消费者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消费者所购上述“周六福珠宝”黄金项链不作退换处理,由当事人支付1000元给消费者作为补偿。

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014 -7-1 ,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4 -7-7 ,经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四十条“非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处以不足非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2个;三、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1004029026404390;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901040011065;开户行:农业银行长沙市劳动路支行)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457号)。            

2014 -7-7 ,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457号)送达当事人。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客观事实;

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侵权商品等情况的具体事实;

4.侵权商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物证;

5.现场拍摄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的视听资料;

6.销售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书证;

7.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的书证;

8.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9.“周六福ZHOU LIU FU”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周六福ZHOU LIU FU”注册商标相关信息的书证;

10.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1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消费者或商标权利人等签名(盖章)认可。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假冒黄金项链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65体育博彩: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一百四十条非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处以不足非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岳县工商案字201457号)之起60内向,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依法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

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2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岳阳县**中心幼儿园

一、案件事实

2014 -3-27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岳阳县**中心幼儿园例行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却拿不出《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4 -3-27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进行了专项检查,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同,经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对该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该幼儿园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作《询问笔录》1份;查实,该幼儿园从 2014- 3- 26 开展餐饮服务营业至今,共有幼儿200名,每天向幼儿收取餐费3元,到 3- 27 案发时止,该幼儿园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有违法收入¥600.00元。该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 -3-31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岳阳县**中心幼儿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食罚先告201470号),告知对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岳阳县**中心幼儿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在规定的期限内来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陈述、申辩,积极配合,接受处罚。  

2014 -4-4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股对该案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对该案进行了审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4 -4-9 ,经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岳阳县**中心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2.处¥20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2600.00元。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470号)。

    2014 -4 -9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470号)送达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岳阳县**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对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有固定资产,证明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岳阳县**中心幼儿园的《现场检查笔录》、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餐饮服务活动,且有违法所得¥600.00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了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65体育博彩:对岳阳县**中心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无证办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的,可以就低予以处罚。

五、告知权利

岳阳县**中心幼儿园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餐行罚201470号)之起60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3

 

行政执法机关: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  湖南**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4 -1-16 经群众举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车间洗振动筛和冲洗地面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同,经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立案,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3名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调查取证,现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在该公司环保主管黄**的配合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湖南**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2014-1-17湖南**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41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岳阳县环保局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从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4 -1-25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宣传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湖南**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4 -1-25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依法对湖南**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万元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一)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起,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二)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15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45号)至法人代表童**的手中并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湖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事实、性质及情节。

本案中,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证据为证:

1湖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具备承担行政责任法律力;

2.对该公司环保主管黄**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湖南**有限公司于 2014- 6- 14 原料车间洗振动筛和冲洗地面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属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违法排污的照片。

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证据的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从本案的违法事实和收集的执法证据表明,该公司擅自将原料车间洗振动筛和冲洗地面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其给予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行政处罚本案岳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完全正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于湖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由于该公司擅自将原料车间洗振动筛和冲洗地面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高桥河,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且以前也发生过类似行为。该公司此违法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酌情处3-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下达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恰当。

五、告知权利

本案岳阳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字〔20145号)中告知了该公司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六十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政处罚案

YYDC2014〕第4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3 -6-22 ,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在岳阳县城关镇天鹅路与兴荣路交叉口建设的**项目工程,该工程在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2013- 7- 8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手续行为进行调查。

岳阳县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蔡×、侯**办理此案。2013-7-9,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公司负责该项工程的工作人员刘**进行了询问,并下达了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5体育博彩: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2013-7-10,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两份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依法调取了该公司与岳阳县**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7-15,完成了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筑总面积为63705平方米。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3 -7-25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建拟罚201346号),告知拟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放弃了听证权。

2013 -7-26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审查意见。岳阳县建设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 -7-30 ,经岳阳县住建局负责人决定,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内到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接罚款数额的3%及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建罚201346号。

2013 -7-31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建筑201346号送达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程×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建设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对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1.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刘**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未办理许可施工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2.两份《现场勘察笔录》、3张照片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施工的工程规模为建筑总面积63705平方米。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许可手续,擅自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规定给予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末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的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予以处罚。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规模大,建筑总面积63705平方米,是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依照《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伍拾万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岳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建罚201346号)之起60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行政处罚案

YYDC20145

 

行政机关: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当事人:**

一、案件事实

2014 -4-29 ,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许×、赵**、党**在岳阳县荣公线巡逻,1027分,一辆车牌号为鄂F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荣公线十四公里处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超载之嫌,遂打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该车行驶证后,发现该车核定载质量为21060千克,核定总质量为34655千克,而经执法人员带领当事人**前往电子地磅过磅点过磅后显示,该车实际总质量为46185千克,超载了11530千克,于是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在十五内到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新墙中队接受处理,同时将该车扣留至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墙中队,向**下达了《责令停止超载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超载并予以卸载。当,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许×、党**负责调查处理。

2014 -5-12 **到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新墙中队来请求接受处理,执法人员许×、党**对其进行了询问。 2014- 5- 13 完成了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王**驾驶的货车核定载质量为21060千克,核定总质量为34655千克,而经执法人员带领当事人**前往电子地磅过磅点过磅后显示,该车实际总质量为46185千克,超载了11530千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 -5-12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王**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王**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4 -5-13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新墙中队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审查意见。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三、决定结果

2014 -5-13 ,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王**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内到岳阳县农业银行营业部贺坪路代办点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接罚款数额的3%及加处罚款,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交决字20144306212900053530号)。

2014 -5-14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交决字20144306212900053530号)送达给王**,**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王**对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1.对当事人王**的《询问笔录》,证明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事实及王**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2F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岳阳县新墙镇计量所电子汽车称重记录单,证明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属于50不足100情形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予以罚款。王**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足100属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依照《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王**处以80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王**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交决字20144306212900053530号)之起60内,向岳阳县公安局或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中心学校延续取水行政处罚案

YYDC20146

 

行政执法机关:岳阳县水务局

当事人:岳阳县**中心学校

一、案件事实

岳阳县**中心学校2010-9-搬迁至**镇**村后,全校师生1000于人的生活用水继续采用原**中学水井,-均用水量4800吨,2014-5-15向岳阳县水务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岳阳县水务局当天受理了该校申请,2014-5-30岳阳县水务局做出了办结决定,向该校核发了延续取水许可证。

二、法律适用

《水法》第七条 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水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最长不超过10-。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三、决定结果

2014 -5-15 ,岳阳县**中心学校向岳阳县水务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岳阳县水务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当天受理了该校申请。 2014- 5- 30 ,岳阳县水务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审核该校提交的材料后,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资料齐全,做出了办结决定,并向该校核发了延续取水许可证。

四、说明理由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依据《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岳阳县**中心学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前向岳阳县水务局提出了延续取水申请,岳阳县水务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岳阳县**中心学校核发了延续取水许可证。

五、告知权利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起二十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起十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起五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