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龄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如下两类高龄老人: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80-89周岁的高龄老人;
2.年满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贴标准
50元/人/月。
(三)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1.需提供二寸彩照2张、五寸彩照照片1张(持当月新闻出版物),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卡通”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2.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岳阳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审批。
二、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一)补贴对象:户籍在我县、且年满100周岁的居民。
(二)补贴标准:400元/人/月。
(三)所需材料
1.由本人或直接亲属向当地村居提出申请。
2.村(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乡镇(街道)民政办。
3.提交申报审批表2份,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本人签字,乡镇(街道)民政办盖公章。
4.提交2张二寸近期免冠半身彩照和1张老人手持近期报刊(一周内的报刊,须体现报刊日期)加身份证合影照片。
5.提供“一卡通”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村(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乡镇(街道)民政办。
2.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对符合的对象录入省养老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对不符合的对象,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各村(社区)应及时掌握百岁老人信息,对户口迁出或死亡等原因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在系统中申报异动。
三、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我县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对象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1.年龄 65 周岁及以上;
2.低保对象或五保对象;
3.失能或部分失能。
(二)补贴标准
50元/人/月。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或亲属向当地村(居)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实际年龄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乡镇(街道)民政办对村(居)委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报县民政局统一安排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审核。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民政办复审和评估结果,对符合的对象予以批准,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在系统中录入申请对象信息。对不符合的对象不予批准,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一)服务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30天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资金标准
1.收费标准。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2.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办理程序
1.自愿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村(社区)申请,再逐级上报到县民政局。
2.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评估的,县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3.申领救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并通知相应机构在省“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中申报,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4.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民政局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同步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