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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不罚〔2025〕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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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不罚〔2025〕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RL01C89

  地址:岳阳市岳阳县新墙镇高桥村水库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2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县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开始擅自新建年加工5万吨疏浚砂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资料报送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年加工疏浚砂项目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被调查人工作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被调查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

  4.证据名称:岳阳县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疏浚砂项目资产评估资料1套;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项目环评等级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总投资额、环评等级。

  5.证据名称: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决字〔2024〕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尚无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并立即停止建设,主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2.强化管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