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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2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2-1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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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2号

  当 事 人:岳阳县甘田液化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89701179H

  法定代表人:方新亮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18

  公司地址:岳阳县公田镇横铺村铺兴组

  委托代理人:高大新     联系电话:138****7139

  经查实,2023年11月0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查获的李某雄非法专供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气源为你气站提供。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驾驶无牌三轮车车上共载液化气罐共有24个,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有15个,空罐有9个,据调查及李某交待,你气站工作人员在知晓李某雄非你站配送员,且大量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依然提供气源。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本局于2024年0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2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七十七条(四)项、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00)整。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