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徐*
身份证号码:43062419******0013
住所:岳阳县生资公司
联系电话:191****5566
经查实,2024年10月22日下午16时08分许,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县城中心市场内,未经审批随意损毁绿化带后,对绿化带内的草坪进行铺设水泥硬化路面的行为,经我大队执法人员测量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破坏绿化带内的绿化长3.8米,宽0.7米,面积约为2.66平方,损毁价值为339.8元。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本局于2024年11月0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72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基准》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裁量档次: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