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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01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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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5TAW51

  法人代表:刘*       身份证号:43112219******292X

  委托代理人:唐*林     联系电话:181****1088

  地 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信路6号

  经查实,2025年1月3日,我局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位于岳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信路6号,由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至基础阶段。2025年1月8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怡林进行调查询问,唐怡林承认该项目由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以工程合同298万元承包给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该工程已于2024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目前已施工至基础阶段。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本局于2025年0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01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