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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02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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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曾*升

  身份证号码:43252419******2755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向红新村

  联系电话:177****8349

  经查实,2025年02月12日上午10时3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县城的向红新村有居民在燃放烟花。经调查发现你因元宵节社区活动,为了热闹燃放烟花爆竹。经现场勘查,燃放礼炮4个、鞭炮1挂。经调查系你个人所为。此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2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02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圆(¥:3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