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56170258XH
委托代理人:汪*兵 联系电话:181****6868
住所: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高桥村大堰组
经查实2025年6月03日我单位收到局燃气股移交案件,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企业安全检查,对顺威燃气有限公司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进行抽查,在顺威燃气公司充装区域检查时,发现顺威公司一名充装人员疑似充装规范不是很熟悉。经询问调查该名充装人员姓名为侯*林,未经考核办理顺威燃气有限公司充装员证上岗作业,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侯*林来我单位进行调查询问,承认该违法事实。2025年6月13日对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兵进行调查询问,汪*兵承认侯*林为顺威公司员工,在未经专业的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上岗作业。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本局于2025年07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15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15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