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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17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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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岳阳县联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X8KGWOE

  法定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 万*专  联系电话:186****8030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月田镇新庄村河潭组38号

  经查实2025年7月11日,我局燃气股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岳阳县联顺公田、甘田液化气配送中心实瓶库浓度报警器超期未检。现场询问负责人,提供不了有效鉴定证书。我单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发现,岳阳县联顺总站负责公田、甘田分公司气站巡检、送检工作,上次送检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该设备检测到期日为2025年4月28日。联顺气站未按照相关规定一年送检一次。2025年7月17日联顺气站委托代理人万*专来我大队进行调查询问,对我局查获的该两个气站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确认现已将两个气站报警器送到湖南冠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7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17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九十九条(三)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3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