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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4〕2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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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不罚决字〔2024〕2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聚仁新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M348Q53

  法定代表人:漆*承

  住所:岳阳县杨林街镇姑桥村樟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穆书立、林乐会同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邹岳明、李青松通过调阅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通过无人机对你公司非现场监管交叉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2024年6月25日13时至2024年6月27日10时正常生产期间粉尘仪故障,导致废气自动在线数据失真,你公司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也未按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要求开展手工检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2024年6月25日13时至2024年6月27日10时正常生产期间废气自动在线数据复印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不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经我局集体讨论: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