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F,法定代表人:黎**,身份证号码:430621********6125,住所:湖南省岳阳县筻口**********,联系电话:187****2388。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兽药经营门店内货架上摆放着待销售的兽药(标称产品名称:家禽猛药皇、通用名:大观林可霉素片、功能特点:主治流感发热、咳喘、霍乱出败、喉气管炎、支气管炎、气囊炎、大肠杆菌、肠炎、沙门氏菌、滑液囊、支原体、伤寒、浆膜炎、法氏囊、白冠病、球虫血痢等。包装规格:0.3克×100片×32瓶、批准文号:兽药字(2022)152951199、生产企业:广西钦州市辉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钦州市进港大道、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生产批号:20240925)24瓶,兽药包装上的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均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疑似假兽药“家禽猛药皇”进行了现场扣押,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附有执法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全程陪同。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广西钦州市辉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该批准文号无效,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可以确定当事人经营的该批兽药“家禽猛药皇”为假兽药。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2024年11月8日在兽药销售业务员手中,以单价每瓶3元,总金额96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业务员手上采购了32瓶,同时当事人以5元一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8瓶“家禽猛药皇”(8×5=40元),剩24瓶未售完(24×5=120元)。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365体育博彩: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本案违法所得应计算为4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的全部货值金额应当计算为1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违法行为的地点和执法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兽药购销记录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及销售兽药的数量、价格等违法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彩色打印3份,兽药“家禽猛药皇”照片彩色打印4份,证明当事人在门店经营兽药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当事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岳阳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1份,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回复函一份,证明无兽药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不实。
8.国家兽药基础数据查询结果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在数据库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的记录。
本机365体育博彩:2024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兽药)罚告〔2024〕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家禽猛药皇”24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整;
3.罚款人民币400元整。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4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184)缴纳罚没款人民币肆百肆元整(¥440)。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联系电话: 137****0102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