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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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部 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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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机动车维修场地证明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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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备案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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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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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2 |
聘用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细。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备案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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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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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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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保护措施的证明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备案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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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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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