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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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部 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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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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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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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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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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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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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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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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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