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发〔2014〕1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部门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室、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县政府门户网或者《岳阳县政报》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第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附电子文本)径送县政府办秘书组。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县政府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办应当保证县政府法制部门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参照本规定第八至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或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县政府办室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县政府门户网和《岳阳县政报》公布。
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径送县政府法制办。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