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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yyxczj/2024-2241483
  • 统一登记号:YYDR-2024-09001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4-10-01
  • 信息时效期:2029-10-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财发〔2024〕118号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2024-10-01 17:41
浏览量:1 | | | |

  YYDR-2024-09001

  岳县财发〔2024〕118号

  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及县直机关各单位:

  《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岳阳县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结合《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19〕18号)执行情况,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县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乡镇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县驻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岳单位)到岳阳市城区及市郊范围以外办理公务视同为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岳阳县域和岳阳城区及市郊范围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差需租赁车辆的,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长途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县内出差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因情况特殊需要住宿的,应事先报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一般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其中:(一)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二)在县内常驻地以外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三)县内单位工作人员到岳阳市城区及市郊出差和驻岳单位工作人员到岳阳县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在县内常驻地以外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驻岳单位工作人员到岳阳县出差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三)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一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异地交流任职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差旅费报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 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样表)

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  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北辰区 武清区 宝坻区

静海区 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廊坊市 承德市

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 大同市 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 长治市 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

满洲里市

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

黑河市 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 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 淄博市 枣庄市

东营市 烟台市 潍坊市

济宁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 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 珠海市 佛山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 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 三沙市 儋州市

五指山市 文昌市 琼海市

万宁市 东方市 定安县

屯昌县 澄迈县 临高县

白沙县 昌江县 乐东县

陵水县 保亭县 琼中县

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 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 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 乐山市 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 遂宁市 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 大理州 丽江市

迪庆州 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 延安市

680

350

300

32

陕西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 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 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 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 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 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 克拉玛依市

昌吉州 伊犁州 阿勒泰地区

博州 吐鲁番市 哈密地区

巴州 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附件2

  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样表)

出差人

职务

出差

事由

出差时间

计划___天

备注

实际___天

日期

起讫地点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

是否由接待单位协助用餐并交纳相关费用

是否由接待单位协助用车并交纳相关费用

交通

工具

金额

天数

金额

天数

金额

保险费、退票费等

小计:

核报总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填报人

收款人

填报处室(单位)负责人

财务审核

分管领导

  说明: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表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