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农业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五、农业行政机关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由农业行政机关领导集体、相关职能股室队站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处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农业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股室队站,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查办集体讨论会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