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林业局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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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施工单位未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责任的行为 |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余土、建筑垃圾不超过10立方米,破坏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河道内挖沙、取石不超过20 立方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一百零八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2 | 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 | 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有使用说明或者符合规定的标签,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能主动回收已销售的林木种子,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七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3 | 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 | 未使用良种数量100公斤以下或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100亩以下,主动改正重新使用良种造林、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七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4 | 毁坏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行为 | 对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破坏轻微,没有违法所得,能在限期内完成生态修复,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一百一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5 | 不执行森林公园规划和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的行为 | 主动整改,整改后风景资源质量能迅速恢复,且对总体规划实施无影响 | 责令限期整改 |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不执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6 | 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 | 主动消除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已育的苗木或者所造的林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五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7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面积10亩以下,主动改正,积极认真开展除治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