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单位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采取专项监督检查与综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整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和减少交叉、重复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单位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3 |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安全培训机构 |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单位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5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6 |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单位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企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单位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8 |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企业 |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9 |
对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对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进行核查。 |
10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
11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2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3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企业竣工验收情况开展核查 |
14 |
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企业 |
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5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6 |
对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企业竣工验收情况开展核查 |
1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8 |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 |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9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勘探的活动。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坑探工程的有探矿权证的矿山企业 |
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0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1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2 |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单位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企业竣工验收情况开展核查 |
23 |
对金属冶炼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金属冶炼建设单位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企业竣工验收情况开展核查 |
24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5 |
对粉尘防爆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粉尘防爆企业 |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6 |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7 |
对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应急部门(县级以上) |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权限内的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 |
冶金和有色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县政府审批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28 |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相关单位 |
在临震应急期,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临震应急期,根据地震发生情况开展。 |
29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股室和单位 |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县重大建设工程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