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承办股室 |
1. 案件调查中介告: 2. 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 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 相关证据资料 5. 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情形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承办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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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承办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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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承办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