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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4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08-0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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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梁**。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梁**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4月29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对举报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2.依法重新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梁**称,本人2024年4月1日在**超市,买到被投诉人生产的食品“辣脆笋”两种口味,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两种口味配料表不相同,而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蛋白质,脂肪等完全一样!因此产生质疑该企业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

  本人寄信到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回复:已附在信中一并寄出。

  本人呢要求提供生产日期之前的检测报告,之前到底有没有检测报告谁能证明?执法人员有没有尝一下两种产品的差距有多大?敢给自己的家人吃一下吗?回复称调查了被举报人的相关报告,有没有这么一回事本人持疑问?GB28050 6.4只适用于产品保质期内,我索要的是生产日期之前,产品上市之前送检的检测报告!能看懂吗?提供现在的检测报告是否意味着,产品上市之前并未送检?这就是贵地市场监管机关的工作态度吗?

  如果消费者对瑕疵标签上的成分有过敏现象商家此举无异于谋杀!商家如此明显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不但不查处商家,而是听信商家狡辩,玩忽职守,不给予立案。我有理由怀疑是官商勾结,这是典型的包庇,甚至有可能商家给办案人员塞了好处,是一起贪污腐败官商勾结联合欺压百姓的事件。

  该人员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不够深入、处理问题还存在不妥之处,工作中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我思想有时还存在,建议立即停下其手中的工作,对其加强力度培训,并且调离该岗位,不要让其继续污染贵地的市场环境,如继续不加以改正,建议开除公职。

  该商家没有提供其相关产品2024年1月20日生产日期之前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或营养成份分析报告)。本人要求贵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出示早于本人所购买产品生产日期之前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营养成份分析报告),如无法提供对应时间的检测报告,请依法查处。

  食品安全大于天,作为保障消费者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应糊弄了事,应当将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我党我国的正面形象,不应被如此玩忽职守,滥竽充数之流而抹黑,这样的害群之马只会让政府丧失公信力。

  如贵单位即不能查清事实也不以法定的形式调取实物性证据,并对该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继续包庇,本人会认为贵单位也存在渎职、不作为的情形,本人会在合适的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举报。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梁**投诉举报,称其在**超市买到被投诉人**公司“辣脆笋”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

  我局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后与被投诉企业核查上述涉嫌违法事实。经我局核查,案涉产品口味差别在于添加了花椒,而花椒作为调味料本身是不体现在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蛋白质或脂肪成分的。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其营养成分表是符合检测报告出具的结论数值标注的。

  经我局认定:我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如下:1、该公司生产的香辣与麻辣两款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工艺流程、主要配料是相同的,只是麻辣笋片的香辛料中加了花椒,主要成分含量基本没有改变,即使有细微变化,也没有超出GB28050-2011的标准规定范围。2、两种口味的营养成分区别数值极小,且并未影响食品安全。根据《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十三):“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不予处罚情形,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

  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于2024年4月15日回复告知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于2024年4日1日购入由被投诉人**公司生产的“辣脆笋”两种口味。申请人认为该商品两种口味配料表不同,而营养成分标注能量,蛋白质,脂肪等完全相同,因此产生质疑该企业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企业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产品两款口味虽不相同,但使用的原材料、工艺流程、主要配料都相同,只是麻辣笋片的香辛料中加了花椒,两种口味营养成分区别数值极小,味到舌足公司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基本一致,未超出GB28050-2011的标准规定的范围,属于标签瑕疵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15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梁**对此不服,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29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商品违法投诉举报履职申请;2.购物小票;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投诉举报商品检测报告;2.投诉举报回复函。

  本府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故营养标签上营养成分的标示值可能并非是实测值,而是企业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根据结合产品营养成分等情况标示的数值。申请人购买的两种口味不同的“辣脆笋”产品,在使用的原材料、工艺流程都是相同的,两种口味产品配料只存在香辛料中有无添加花椒的区别,而花椒是作为佐料起到调味的作用,营养成分是对产品主要成分“笋”计算得出的,有无添加花椒对产品主要营养成分基本没有影响。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其中食品的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应大于或等于80%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脂肪、钠应小于或等于120%标示值。根据县市监局提供的涉案产品2021年的《检测报告》计算,涉案产品营养成分标志值均在在允许误差的范围之内,涉案公司产品不属于虚假标注营养信息。被申请人县市监局认为涉案公司产品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依据《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十三)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已于2024年4月15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完整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局对申请人梁**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维持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梁**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梁**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