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肖*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肖*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