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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6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5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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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周**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1日对其《投诉举报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7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7月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山珍六味菌汤包”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周**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365体育博彩: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山珍六味菌汤包”),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365体育博彩: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相关问题的回复》,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协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信息等、督促经营者配合调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没有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抖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协查函查清事实且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详情已经能够证明涉案产品即为被举报人销售,而被举报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其销售的,被申请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以不具备权限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单“365体育博彩: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山珍六味菌汤包标签不符合规定”后,于6月18日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局管辖区域既非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又非电子商务平台抖音商城经营者住所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其上述投诉合理合法。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被答复人的举报,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建议其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电子商务平台抖音商城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

  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6月18日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早在2023年4月11日也已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24日致函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5日,申请人周**在抖音商城购买了一包由岳阳县**食品店生产的“山珍六位菌汤包”,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商品中包含孕妇不宜食用的虫草花但未进行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对商家进行投诉举报。6月14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投诉举报件,于6月18日前往涉案商家经营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该商家早在2023年4月11日就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认为无管辖权并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于7月2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7月8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函;2.涉案商品照片;3.现场笔录;4.365体育博彩:消费者周**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一事的回复;5.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6.岳阳县**食品店个体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建议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为不具有处理权限,并未提及涉案产品是否为被举报商家生产,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提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为规范协助调查函使用的规定,此法条无本案无关,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周**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周**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山珍六味菌汤包”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