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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7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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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叶**。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叶**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7月24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履职。

  申请人叶**称,2024年6月11日,我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岳阳县***商行”的店铺“岳阳县***商行”购买腊鱼,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收到货发现该产品标签使用是GB10136,该标准要求需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标签则》2.1预包装必须要有统一预先定量的体积或者质量标识,该产品统一的质量或提交标识,该产品没有统一的体积或者质量标识,不符合 GB7718,不符合该执行标准,(参考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5)该产品为虚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回复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工作人员对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包装标签未标注净含量,在工作人员调查期间,该公司已自行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批评教育的决定。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法》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标签内容,被举报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根据立案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包括标签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三十七条有对于标签瑕疵的具体定义,该产品不属于标签瑕疵。

  根据GB 10136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签需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标》21“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其产品不满足预先定量中的统一质量和体积标识,因此不符合该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问答修订版》五、365体育博彩: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1)规定需标注出净含量,该产品未标注出净含量。因此该产品不符合该标准。《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其产品执行了该标准应当就得符合该执行标准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家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召回未及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原则,申请人及是购买人也是受到者,被举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标准的食品已经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的造成了损害,因此不纯在违法轻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条件。根据《市场决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据初步能证明,被举报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明知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却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立案处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市场决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十一条、且未采纳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证据材料,不符合《市场决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五十八条。被申请人未客观公正查找线索,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典型包庇、失职不作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公务员法》十四条规定。

  因申请人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就本案而言,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证据及送达被申请人处的情况及被申请人告知受理投诉的情况来看。申请人认为:关键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告知受理决定的期限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日常消费因购买到第三人提供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本人权益受损,依法向具有管辖权和法定处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依法处理其辖区内消费纠纷的法定职责,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应当受理的情况下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系明显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答复,不予立案的决定代表处理投诉的行政行为已经是一个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有实际的利害关系,此时重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该终局性行政行为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一百一十三条民事活动财产权力平等受法律保护

  综上,申请人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机关依法、公正作出复议裁决。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单,反映在拼多多平台的“岳阳县***商行”销售的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鱼标签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针对被答复人就上述举报事项提出的复议请求做如下回复:

  我局在收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单后,于2024年7月2日安排我局执法人员至案涉企业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县**街镇**村****组)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经案涉企业提供检验报告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我局发现案涉产品包装标签未标注净含量,在工作人员调查期间,该公司已自行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我局部门负责人审批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同时本案也符合《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十三):“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故我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我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回复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局于6月21日收到举报人举报,7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故并未超期答复。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叶**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岳阳县***商行”店铺购买了一份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鱼块,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商品没有统一的体积或质量标识且执行标准使用错误,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相关规定,于6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对案涉商家进行举报。7月2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前往案涉商家调查核实,现案涉产品包装标签未标注净含量,在工作人员调查期间,该公司已自行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7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答复。申请人叶**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7月18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7月24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举报详情;2.商品图片;3.不予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检查图片;6.检验报告。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监局6月21日收到申请人叶**的举报,经调查后认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规定,7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及事实理由,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叶**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