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郑**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于2024年8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8月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
2、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郑**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岳阳市**食品厂”生产销售的“老式潮糕”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复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严重超期违法。
365体育博彩:本案是否系以同一事项提起复议作出解释。概念不同:投诉是指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与企业发生争议后,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反映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请求协助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反映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者不同:投诉人是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而举报人是发现违法行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这种违法行为未必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了直接侵害。处理依据不同:投诉的处理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举报的处理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信说到这里复议机关应该能够明白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了,所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就是防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投诉混淆为举报,实质两者区别不同,应当分别处理,分别处理则不可能结果相同,虽属于针对一个事情提起的投诉和举报,但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则根据行政复议一事一议的原则应当分别提起两个不同的履责复议申请,故本案投诉和举报的复议分别提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请求政府确认违法并责令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岳阳县**副食制作坊生产销售的标签标识不符合GB7718标准规定。由于当时该作坊实际控制人在我局工作人员前去调查期间生病住院,故我局未能调查到相关事实。待其出院后,我局随即前去该作坊重新调查。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被答复人举报事项已经回复,回复内容与调解过程附证据页。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投诉行政不作为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于2024年5月23日在“五里牌*****超市”购买了一盒由“岳阳市**食品厂”生产的“老式潮糕”,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食品添加剂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于2024年6月10日通过寄送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快递物流信息显示7月6日签收。申请人郑**认为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于2024年8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8月8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投诉举报回复函》;2.邮寄信息(邮件号XA4416691****)。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0日由村邮站签收文件,6月27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内容包含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7月3日将回复函正式寄出,告知程序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郑**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郑**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