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公(治)决字(2024)第0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