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彭**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于2024年7月10日对其作出的430621 380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30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430621380009****号公安交通管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彭**称,7月8日我在自己家中吃中晚饭,吃完晚饭后一直在家,11点朋友接我去**村**组同学赵*家吃夜宵,当时在场有二十来人,我只认识赵*和麻子。吃完夜宵后有个人开湘F***** 送我们一起五个人回家,由于太晚,我在车上迷迷糊糊睡着了,车上男女都有,车主赵*也在车上,其余的都不认识。到达省道308,113公里200 米处,司机停车了,我被人叫醒下车,交警走到车附近没看到驾驶员就将我带到中队讯问,并带去县二医院抽血。当时还讯问了另一个女的,我与她并不熟悉,她也喝了酒,讯问出我不利笔录。事实情况我不是驾驶员,对我做出处罚本人非常不服。
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7月9日1时25分左右,答复人公田中队在岳阳县公田镇甘田村进行酒驾整治行动,在行动中发现一靠边停车的车辆有酒驾嫌疑,经中队民警上前询问,驾驶员即本案被答复人已经下车且拒不承认有饮酒驾驶的行为。经办案人员调取路边监控、询问同车人员驾驶情况及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答复人血样乙醇含量,可得出以下结论:1、被答复人存在饮酒行为,其血液乙醇含量已达117.03mg/100ml(经鉴定结论可知);2、被答复人在被查获前存在驾驶行为(经监控和同车人员指证可知);3、被答复人行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故答复人依据上述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对被答复人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合理合法。
二、对于本案事实认定部分,由于被答复人拒绝承认其是驾驶员,答复人在此特别说明:1、对于酒驾处罚类案件饮酒驾驶行为的认定中,经常出现当事人遇酒驾关卡停车逃避查处的行为,这给答复人履行职权带来很大的困难。答复人并不否认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但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面前,应当适当考虑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做虚假陈述的情况。2、本案中对于被答复人饮酒的结论已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对于其是否驾驶机动车,则根据答复人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被答复人上车驾驶的行为存在,且同车人员也指证其上车掉头。故基于监控视频的客观记录与依法询问同车人员得出的询问笔录可以相互佐证被答复人在本案中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结论。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9日凌晨1时25分左右,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岳阳县公田镇甘田村进行酒驾整治行动时,看到湘F*****黑色小型轿车靠边停车后立即赶到车旁,当时车上副驾驶座有一名男子,车后座有一名女子,主驾驶座上无人,车上人员即申请人彭**在车旁十来米位置。被申请人县交警队怀疑申请人彭**为驾驶人员,要求其进行酒精检测,因申请人不配合酒精吹气检测,被申请人县交警队将申请人带至岳阳县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通过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血样酒精含量为117.03mg/100ml。被申请人县交警队通过调取沿路监控摄像头并结合车上后座女子的询问笔录,认定申请人彭**7月9日驾驶了湘F*****,有饮酒后驾车行为,于7月10日对申请人彭**下达了编号430621 380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彭**对此不服,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8月30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430621 380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刘**询问笔录;3.交警队对彭**的询问笔录;4.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田中队查获经过(2份);5.血液样本提取笔录;6.湘岳平司鉴[2024]毒鉴字第15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监控视频;8.执法记录仪视频(6段);9.血样送检视频(4段);10.行政复议听证笔录;11.行政复议办对彭**的询问笔录。
本府认为,本案主要针对430621 380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
365体育博彩:主体资格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
365体育博彩:事实认定方面,本案中,申请人彭**对其7月9日凌晨饮酒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驾驶机动车行为。被申请人县交警队主要依据监控视频及车上乘客刘**的证人证言认定申请人彭**有驾车行为。通过分析被申请人县交警队提交的相关证据:1.根据被申请人县交警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7月9日凌晨1时13分,县交警队民警驾车在路边将正在行走的光膀子的彭**拦下,可以较为清晰的看见,彭**左胸口有一处较大的纹身;2.监控视频可见7月9日凌晨1点11分,一辆深色轿车在路边停车,从副驾驶下车的男子身形瘦弱,左胸口有一团阴影,而后此男子前往主驾驶驾车离开。因天色较晚,通过监控视频并不能看清深色车辆的车牌,不能确定是否为涉案车辆,视频中并不能看清男子的长相,左胸口的阴影到底是否为纹身也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县交警队通过左胸口纹身来推断驾车人员为彭**的认定不具有排他性;3.当时车辆被交警查获时,车上有两人,副驾驶为车主赵*,后座为女子刘**,被申请人县交警队仅对刘**进行了询问,车辆被民警抓获前,有过一次停车,此次停车有两名乘客下车并且主副驾人员交换座位,而根据刘**的证词,停车前的驾车人员应当为下车的其中一名男乘客,而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停车前并非由此名男乘客驾车,事实与刘**的询问笔录有出入。根据本府对申请人彭**的询问及听证会上彭**的陈述,当时车上人员应该都存在饮酒行为,与刘**询问笔录有出入,而被申请人县交警队在对刘**进行询问时,并未做酒精测试,也未记载当时刘**的精神状态,而被申请人县交警队并未对坐在副驾驶的车主赵*进行询问,在证人证言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下,未能有第二份证词相互佐证,本府对刘**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存疑。综上,根据被申请人县交警队提供的证据,未能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彭**有驾车行为,且相关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府对被申请人县交警队认定彭**有饮酒后驾车行为不予认可。
365体育博彩:适用依据方面,本案中对申请人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和检验血液/尿样。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因当晚申请人彭**涉嫌饮酒后开车,车主赵*虽在车上但也有饮酒行为,车上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被申请人县交警队民警可以将湘F*****机动车拖移,且车辆已归还给车主。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民警在查酒驾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饮酒驾驶嫌疑的,可以对其进行酒精血样测试、检验。”被申请人县交警队采取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县交警队民警在认为申请人彭**有酒驾嫌疑的基础上可以暂扣其驾驶证,因申请人彭**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其行政处罚决定暂未下发,驾驶证仍被扣留,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申请人彭**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县交警队应将其驾驶证予以归还。
综上,被申请人县交警大队对申请人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彭**作出的430621 380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采取的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彭**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