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8月2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9月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邮寄(投诉举报(履申请)书》至被申请人处。截至申请书落款日期,被申请人仍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确认利害关系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五项和第六项。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并表示受理。后经执法人员核查,案涉企业按GB2712进行生产定量后进行包装,外包装表明了净含量。在后续销售过程中,发货人员将外包装袋拆除后发货,该产品符合散装食品销售要求。现申请人复议称未收到我单位对其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我局执法人员已于7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向其明确表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并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答复人已依法履职。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行政不作为与事实相违背,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张**在岳阳县**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湖南**铺子”购买了半斤“柴火香干”,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标注了“非定量包装”而使用了预包装食品标准GB2712,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于6月12日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在文书送达地址中标明“因个别单位向本人发送的短信内容事实不清难以理解,且常有骚扰短信。所以本人短信功能已关闭,仅接受书面邮寄送达”,6月21日,县市监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向手机号188****4794告知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受理,7月17日,县市监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对申请人张**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8月29日张**认为截止申请日期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9月3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县市监局短信回复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结合上述法条,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张**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案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虽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7月17日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张**(手机号188****4194)告知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已写明其短信功能已关闭,被申请人仍以短信形式告知,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已成功接收短信告知,本府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的告知行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案涉举报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