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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0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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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程**。

  委托代理人:程**。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天鹅中路69 号。

  法定代表人:付鸾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银,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法规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其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32号),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9月19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程**称,我是杂屋当事人程**,2024年9月日,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把一份《自然资源管理局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24﹞第32号》送达至本人房屋,由租户告知,现我对行政决定表示不满,并对告知书里面的内容、涉及到的法规、条款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作出陈述。

  一、位于巴陵社区五网格新园组偏杂屋始建于1991年,当时因支持城区扩容建设,本人的宅基地、房屋、池塘、菜地,共8.6亩,房屋三栋,面积近 400平方,由特力商城开发区与岳阳县城关镇政府工作组联合对我房屋、土地进行了征收拆除,相对应的在刘家垅路安置了四个门面地基,之后对房屋进行了重建,房屋共5层,同期办理了土地证与房屋产权证,主屋正后面近30个平方杂屋同期兴建,至今时长33年之久与邻里没有任何产权和使用权纠纷。

  二、2023年5月,岳阳县人民政府开展自建房违规整治,由荣湾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对我房屋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D级危房鉴定报告,把我危房列入了岳阳县荣湾镇共 721 套危房中间的其中一套,当时荣湾镇政府主管领导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我们拆除重建,并在2022年11月29日下达危房强制拆除通知书,当时政府承诺建房手续是边拆、边建、边补的原则,随着主屋的拆除偏杂屋也年久失修,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当时考虑偏杂屋的墙体开裂、屋顶漏水、屋檐断连、窗户都已破旧,就对偏杂屋进行了整体加固维修。2023年10月因房屋后斜侧住户多次找到名级行政机关信访,在县拆违控建部门的行政执法下我方多次停工,根据工作人员的普法与指导,于2023年11月21日在县自然资源局按合法合规流程办理了修建杂屋﹝2024﹞154号的批复,后期才顺利将偏杂屋的维修加固完工,并遵循了批复手续中的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的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没有找到 D级危房强制拆除重建、偏杂屋恢复的相关条文,这次行动应该是基于湖南省长沙望城县2022年4月29日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后,省政府成立专项调查组对全省自建房排查,要求达到D级及以上的房屋进行强拆重建,房屋重建的手续已由县一级人民政府督促县自然资源局下达了特殊建房批复,根本就不需要按照自然建房办理相关手续,为何还要重复办理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根据举报、信访就要对杂屋进行拆除做为当事人表示不满,无论信访人举报的哪一级行政机关,我们都可以请求哪一级行政机关下派调查组进入深入调查,达到此事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四、鉴于在湖南省自建房违规整治的特定政策情形下,当事人偏杂屋的实际情况下。恳请行政复议办撤销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依法行政,并无违法之处。

  1、本案背景。根据岳阳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365体育博彩:市自建房整治交办任务中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房屋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委托贵州鑫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组织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对程**位于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巴陵市场居委会(巴陵社区五网格新园组),为地上五层砖混结构建筑检测、鉴定。鉴定结论:该房屋属于D级危房,需拆除重建。该鉴定报告中所涉及的房屋不包括案涉偏杂屋。

  1992年特力商城拆迁工作中,程**属拆迁户,程**应还建四个门面,但在原承诺还建门面宽度上少了约四十厘米。同时,该变电站因安装拉线在程**房屋的墙体上装钉膨胀螺丝,造成墙体开裂。鉴于上述情况,负责还建的特力商城指挥部将原农电站的废弃变电站处置给程**以作门面宽度减少的补偿。

  2023年,程**原住房属D级危房,需拆除重建,因此将该废弃变电站作为杂屋也一并予以拆除重建。但该杂屋的拆除重建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答复人接到相关举报后,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核查时,该处杂屋已建好基础并建墙至约1米高处。程**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暂停了相关建设行为,并向原荣家湾镇巴陵社区居委会、原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21日做出了同意其建房的批复。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2日收到陈新球投诉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安排局法规股倒查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第十条  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申请办理程序: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在征求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街;(四)区(县)组织禁违、监察、规划、国土、住建、房地产、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现场察看、联合会审、签署意见,区(县)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区(县)禁违办、所在乡办、村(社区)组监管人姓名和电话、举报电话、限期完工时间等。

  答复人发现该杂屋审批手续办理上确实存在未进行公示等程序上的问题。2024年1月31日,答复人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之规定,对程**出具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岳县自然资撤决字〔2024〕年第1号),并于2024年2月1日向其送达,该次撤销行政许可需给予程**复议诉讼权利,截止至2024年8月2日,程**未就我局送达的决定书提出复议或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

  2024年9月6日、9月13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下达《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以上行政行为均依法进行。

  二、被答复人未取得相关建房规划许可,无权对房屋进行建设。其所建设的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由于被答复人未获得建房规划许可。在此基础上,所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

  综上,答复人依法行政,被答复人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下达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1992年特力商城拆迁,申请人程**作为拆迁户应还建四个门面,但因在原承诺还建门面宽度上少了约四十厘米,且因变电站在安装拉线时在程**房屋墙体上装盯膨胀螺丝时导致墙体开裂,负责还建的特力商城指挥部将原农电站废弃变电站处置给程**作为补偿,此废弃变电站后被当做申请人程**家的杂屋。2022年7月21日,经鉴定,申请人程**原居住的五层砖混结构小楼属于D级危房,需拆除重建,此鉴定未包含杂屋。2023年程**在拆除重建现住房时,将杂屋一并拆除。2023年10月,接他人举报,县拆违控建部门要求程**方停工,程**后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修建偏杂屋。11月21日,县自然资源局下发《365体育博彩:修建偏杂屋的批复》,同意程**在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基础上对现有偏杂屋进行恢复重建。12月2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他人举报后倒查建房审批手续,发现该杂屋审批手续办理确存在未进行公示等程序上的问题,于2024年1月31日向程**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岳县自然资撤决字﹝2024﹞年第1号),此时程**偏杂屋已新修建完成。2024年9月6日、9月13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程**下达《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岳县自然资限拆告字﹝2024﹞第74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32号)。申请人程**对《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32号)不服,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9月19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责令限期拆除危房通知书﹝2022﹞0003号;3.《365体育博彩:巴陵社区程**等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复函》(岳县自然资函﹝2022﹞139号);4.情况说明;5.申请建杂屋报告;6.《365体育博彩:修建偏屋的批复》(岳县自然资函﹝2023﹞154号);7.《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岳县自然资限拆告字(2024)第74号)及送达照片;8.《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32号)及送达照片;9.程**现偏杂屋与原偏杂屋面积对比图;10.《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岳县自然资撤告字﹝2024﹞第1号)及送达照片。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申请人程**拆除原偏杂屋重建案涉偏杂屋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程**虽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被申请人也于2023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了《365体育博彩:修建偏屋的批复》(岳县自然资函﹝2023﹞154号),同意申请人在原址、原面积、原层数上对现有偏杂屋进行恢复重建,但因被申请人接到他人举报,经被申请人倒查审批手续,被申请人认为《365体育博彩:修建偏屋的批复》的许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岳县自然资撤告字2024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于2024年1月22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程**,该告知书上已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被申请人遂于2024年1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岳县自然资撤决字2024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了对申请人作出的《365体育博彩:修建偏杂屋的批复》(岳县自然资函﹝2023﹞154号),并于2月1日在巴陵社区和卫农社区的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程**。《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已告知了申请人程**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但复议和诉讼期届满后,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撤销其建房许可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涉偏杂屋建房许可已被撤销,被申请人以案涉偏杂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6日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岳县自然资限拆告字﹝2024﹞第74号)送达至程**,告知书上已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被申请人遂于2024年9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案涉《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程**限期拆除案涉偏杂屋,故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程**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程**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32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程**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