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张*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下简称县市监局)邮寄了《食品违法投诉举报信》,物流显示县市监广干2024年4月22日予以签收,但申请人张*至今未收到投诉回复,申请人张*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0月8日受理。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 算7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市场局应当在5月6日前向申请 人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 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张 强应在2024年7月5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 明申请人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24年9月20 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 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