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 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 简称“县市场局”)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 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 回复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本府于2024年10月8日决 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 针对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
理。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于日常消费中购买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生产的:老面法饼,涉案食品 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象,遂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挂号信 投诉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被申请 人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回复,(详见附件证据)。
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老面法饼。1、涉案产品依 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 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 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 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 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涉案产品其配料甜酒汁为 两种配料组合而成,属于复合配料为展开标识,依据《食品 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 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 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 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 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扱进行分别处理、分别告 知,不应当将投诉和举报处理情况通过同一《处理结果告知 书》子以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 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 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 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
鉴于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告知申请人不服 案件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等,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 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 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 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 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 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 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 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 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问隔、“0”界限值、标示单 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 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 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综合所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问题并不属于被申请人所
说标签瑕疵,且根据上诉第六条所述被申请人并不具备认定 标签瑕疵权限,被申请人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 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 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申请人遂决定通过提起 本案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 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 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项所规定的,认为行政 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不予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
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 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 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 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根据《行政 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 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对被答复人投诉举 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生产销售的“老面发 饼”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九项的事项已作出回复。
我局依法受理并核查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后发现,甜酒以
糯米为主要原料,经各种工艺加工制成固液混合产品;甜酒 汁系其液体,其中未添加其他辅料,系糯米制品不属于国家 规定的含酒精饮料,不能认定为复合配料。本案案涉企业已 标明使用甜酒汁,其作用为自然香料增加产品醇香,其未依 法标注属于标签瑕疵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但违法情节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主观故意,不影响食品卫生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 罚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予立案合理 合法。被答复人仅针对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构成对 行政资源的不当占用及滥用。
我局已分别处理了本案所涉投诉与举报,一同回复并未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其投诉的事项并未实际影响 其消费利益;对于标签瑕疵的认定,我局依据的是被答复人 引证的第六项情形,因此我局依法自由裁量其属于标签瑕疵 情形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 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在万隆购物广场购 买了一包老面法饼,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
“甜酒汁”为复合配料,没有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 料,不符合GB/T7718-20114.1.3.1.3 条的规定,2024年4 月22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核
查。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为“经现 场核查发现,甜酒是中国南方地区的传统食品。以糯米为主 要原料,经浸泡、蒸煮、冷却、拌曲、糖化发酵,添加或不 添加枸杞、红枣等辅料,经杀菌制成的固液混合产品。甜酒
汁是其液体。甜酒汁未添加其它辅料。系糯米制品。不属于
国家规定的复合酒精饮料,不能认定为复合配料。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
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 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 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依法进行 了核查,并将核查的情况及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复。对于申请 人投诉举报的产品配料表中的“甜酒汁”属于复合配料未展 开的问题,我府认为“甜酒”是蒸熟的糯米发酵后的产物, “甜酒汁”属于该产物的液体成分,不属于复合配料,无需 展开标示。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局对申请人杨宇投诉举 报作出的回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
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 规 定 ,
维持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
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