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王**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4日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0月3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1月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365体育博彩:王**举报岳阳县****店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项。
申请人王**称,申请人在岳阳县****店处购买食用丝滑麦香奶茶饮品后发现商家没有自制类饮品制售资质,确在制作并出售此种自制类饮品,不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更未及时增加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依照《食品安全法》122条处理。综上所诉,涉案食品在不符合相应的生产销售情形下制作出售必然不安全。
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0 月24 日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店已自行改正,很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此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理由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122 条规定了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而非无处罚依据,食品安全问题从严处理,被举报人在投诉事项中明确拒绝、不愿意与消费者协商,可以看出来明显未认识到错误无责任心,对错误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举报商家销售无制饮品制售资质的饮品,且明确拒绝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纠纷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不符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对申请人出售的不安全食品行为依然存在。而“及时纠正,更应该是被举报人在调查前主动纠正,主动联系本人进行协商,并非被申请人的“责令纠正而放任商家出售不安全食品后不管至”。如此对待该举报案件实为被申请人懒政,包庇商家而导致。同时民事权益不单单指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而消费者购买支付的价款就是财产权益,与之相对应,该不安全食品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下架“及时纠正”不应当免于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核查,符合该项的,应当立案。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被申请人也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其商家销售不安全食品涉嫌超范围经营,并且被举报人提供不了生产许可事项经营项目,应当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其召回。被投诉举报食品是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法律规定制作并销售此类自制的饮品,需要专室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等一大堆的规定。该商家超许可范围制作并销售该食品的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却不予处罚。此回复是对举报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举报市场问题的一种打击,对违法经营者的一种包庇。为维护市场监管队伍的尊严。不能排除被申请人可能与被举报人存在利益来往,应当严查。被申请人帮着本地商家欺负外来游客的行为本人真的嗤之以鼻!被申请人末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美团平台****(岳阳县天鹅路店)无资质销售自制类饮品,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食品许可经营管理办法》。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如下回复:
2023年10月23日,我局通过对案涉商家店铺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店已将自制饮品全部下架。我局认为由于本案案涉商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下架案涉产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不予立案的情形,故我局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合理合法。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30日,申请人王**在美团平台上购买了一份岳阳县****店制售的丝滑麦香奶茶。申请人认为商家没有自制类饮品制售资质,确在制作并出售此种自制类饮品,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遂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前往涉案商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认为该店已自行整改,将自制饮品全部下架。因案涉商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下架案涉产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不予立案的情形。2024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10月24日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王**对此不服,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1月6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2.涉案商品购买记录;3.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4.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10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的决定及原因。故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确认。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被申请人的现场调查,认定案涉商家的违法情节轻微,认为由于本案案涉商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下架案涉产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申请人举报的项目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365体育博彩:王**举报岳阳县****店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