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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2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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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869814****)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鱼小虾”存在未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属于违法故复议。理由如下: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营业场所位于岳阳县,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2.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嫌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收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其会侵害申请人的根本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此案系针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2024 年10月11 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10月21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告知职责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可至今被申请人也未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属于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365体育博彩: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小鱼小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2日向被答复人qq邮箱作出受理通知。不存在超期履职的违法行为,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行政不作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4年9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小鱼小虾”, 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配料中的小鱼、小虾未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于2024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厂,2024年10月22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qq邮箱作出受理通知。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6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及物流信息;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投诉举报受理告知》邮件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向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书中提供的电子邮箱送达栏的QQ邮箱号发送命名为“投诉举报受理告知”的邮件告知了受理结果,属于电子送达。该邮件的发送状态为投递成功,投递状态为已投递到对方邮箱。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