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2日对其在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1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1月1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责令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 平台作出的不子立案处理结果;
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经营者、限期做出具体行政答复;
3.被申请人办案人员的不作为、给予行政处分。
申请人吴*称,2024年9月9日我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为***茶叶特产店购买了张家界龙须芽尖莓茶收到货后气味异常,查询其标签发现商品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求部门领导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对商家进行依法处置、要求商家下架、召回、停止售卖该商品。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子立案的事实与理由:被举报商家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B113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被举报商家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B1130号)都是在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内、完全符合立案条件、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具备处理权限、被举报商家仅仅是 2023年8月份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且在 10月 22日之后该商家井未拉入异常经营名录、该商家从始至终都未受到一次行政处罚、试问被申请人,为什么列入了一年时间该商家还能继续在网络平台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呢?是不是在您们管辖范围内异地经营就可以合理合规合法的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食品呢?为什么2023年8月列入的异常经营名录该商家都没有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呢?10月22日后您为什么没有再次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呢?
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做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法》等,请求法治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湖南省12315平台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365体育博彩:岳阳县***食品店所销售的龙须芽尖莓茶无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虽经本局登记设立,但一直未在本局管辖区域内实际经营。目前,被投诉举报人无法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对于其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管辖区域既非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又非电商平台拼多多经营者住所地,故上述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上述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贵,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故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对于其举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本局不具有上述举报事项的管辖权。上述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建议其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电商平台拼多多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2024年10月21日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请人吴*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茶叶特产店”购买了2罐莓茶,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于10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县市监局进行举报,县市监局经过调查后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于10月22日在平台上进行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1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1月11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商品订单截图;3.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4.店铺列异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实地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吴*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已在2023年8月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一直处于预警状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吴*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吴*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