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韩**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4日对其《投诉举报履职信》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11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1月12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书面答复365体育博彩:韩**投诉岳阳县**大药房**店的不予受理;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韩**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在被投诉举报人处两次购买0TC药品阿胶分别花费30元和3元,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0TC药品阿胶有效期至2023年6月,为过期药品,为劣药。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不予受理回复:鉴于您有意识地多次、跨地区选择购买涉案问题产品参照岳阳市《365体育博彩:加强部门协作机制规范投诉举报处置的指导意见》:“二、对非生活消费需要投诉行为的判断和处置;”,我局依法不予受理您的投诉,并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处理投诉的职权并且此案属于受理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贵,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岳阳市《365体育博彩:加强部门协作机制规范投诉举报处置的指导意见》中写的很清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属于错误。申请人(韩**已提供)(电话号码已提供)(通讯地址已提供)在提交投诉的时候提交了对应的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并且提供了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购买支付记录)并且写清楚了投诉举报的原因是因为购买的药品为过期劣药,足以证明具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存在。与此之前并未在被申请人处或其他行政机关对于此事进行过投诉,并且申请人购买晕车贴,是因为车里有16岁的妹妹直晕车,所以购买晕车贴,购买阿胶,确实是朋友家炖汤需要(最为重要申请人也只买了一家的阿胶),被申请人在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是二次售卖以及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形下仅仅凭借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数量来判定不是为生活消费属于于法无据的,被申请人明显属于主观臆断恶意不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被申请人此不予受理既无核查经过的描述,也无调解成功与否的回复,只有违法乱纪的答复,(也并未履行职责进行调解)。同时申请人也提交了相关法条作为依据,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和法条,直接无视。对申请人无视,申请人可以接受,对法条法律依据选择无视,难道被申请人办案是看心情吗?最为重要的是在12315平台投诉时可清楚的看到投诉须知四个大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结案反馈处应当告知的是案件的经过与案件是否协调成功。被申请人不予平台告知其办理结果侵犯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个人义务从中作协调,无异于本人的投诉权利被剥夺?本人并未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被申请人就做出此不予受理答复。此行为属于懒政,不作为,职。被申请人在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违法的,应予以撤销并重新办理。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履职信,称其在2024年10月1日在被投诉人岳阳县**大药房**店购买到过期的阿胶,该销售行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及“虚假宣传”药品疗效。
2024年10月14日经我局核查,对于其投诉举报事项已做如下回复:“收到您投诉举报件后,我们了解到您同一天穿越我县二个乡镇在①岳阳县**大药房**店购买阿胶(共计33元);②岳阳县******大药房购买晕车贴(共计6元);③岳阳县**大药房**百姓店购买晕车贴(共计15元);以上购买行为超出了一般人生活消费习惯,不符合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投诉举报行为。且根据您投诉举报函可以判断,您对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您在选择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比普通消费者更加谨慎。
一、鉴于您有意识地多次、跨地区选择购买涉案问题产品,参照岳阳市《365体育博彩:加强部门协作机制规范投诉举报处置的指导意见》:“二、对非生活消费需要投诉行为的判断和处置;”,我局依法不予受理您的投诉,并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您举报的涉案商家:1、经营过期药品阿胶行为,我局已立案。2、经营虚假宣传“即贴起效 作用持久”晕车贴行为,中国语言博大精深,“起效”二字在办案过程中无法作为“虛假宣传”有效证据,亦无法鉴定何为“起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特此告知。365体育博彩:消毒产品的其他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律,卫健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议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三、对您的赔偿及奖励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被投诉商家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8日下达岳县市监罚字[2024]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案涉商家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罚款10000元。
我局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投诉的主体是消费者,而被答复人的购买行为、地点、方式等都能准备的体现其应当是有意识的购买特定的涉嫌违法的产品,故其不具备普遍意义上的消费者主体地位。因被投诉商家不同意调解,如被答复人欲主张相应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对于其举报事项,我局已经作出相关处理并告知被答复人我局已经立案,因此我局已履行了相应职能。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日,申请人韩**在岳阳县**大药房**店两次购买了阿胶共花费33元,后发现阿胶有效期至2023年6月为过期药品,后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接到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后,县市监局展开调查,因申请人韩**在同一天穿越两个乡镇在①岳阳县**大药房**店购买阿胶(共计33元);②岳阳县******大药房购买晕车贴(共计6元);③岳阳县**大药房**百姓店购买晕车贴(共计15元);以购买行为超出了一般人生活消费习惯,不符合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投诉举报行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针对本案的举报已立案并进行了处理。申请人韩**对被申请人县市监局的不予受理投诉行为不服,于11月5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1月12日立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履职信》;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投诉举报回复函》;4.韩**《投诉举报履职信》寄件信封;5.《投诉登记表》;6.《投诉举报回复函》快递面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前提是“为生活消费所购买”,在本案中,当事人当天在岳阳县两个偏僻乡镇的三家药店购买了三款药品,而所购买的药品均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至县市监局,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也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消费习惯,申请人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来佐证“为生活消费”,被申请人县市监局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签收申请人韩**的《投诉举报履职信》,10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回复函》邮寄给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对申请人韩**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韩**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