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1日对其在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1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1月12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不立案原因);
2.责令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刘**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举报事项所需材料。在相关材料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举报材料内容结合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依法查处且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过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平台商家岳阳县**百货店宣传其网售产品“驱除、祛螨”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对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向贵机关提不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行政复议申请。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不立案原因)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所提出的不予立案理由,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已提交初步证明材料,明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具有进行立案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相关回复中提到“对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并不属于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供此条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工商总局365体育博彩: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很明显列入经营异常属于信用约束,不属于举报处理的程序手段以及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未得到被申请人全面的审查,被申请人仅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为由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作出相关回复和不予立案决定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闽行他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裁判要点: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举报人向申请人以涉嫌违法违规形式销售涉案产品或者其提格。供的消费服务不合法导致申请人消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故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对应的举报事项系为了追究被举报人的加害责任以及确认相关经营行为违法即可收集申请人民事维权救济的证据。被申请人是否针对举报事项作为或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就会放任加害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认定或直接否定了其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维权即合法权益产生不利认定故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是否处理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回复,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特行政复议至贵府,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举报:称岳阳县**百货店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10月14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曾因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将该商户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刘**通过抖音平台在**家具生活用品购买了6包“除螨包”,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存在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情形,于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县市监局进行举报,县市监局经过调查后于10月21日在平台上进行不予立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平台商家岳阳县**百货店宣传其网售产品‘驱螨除螨、祛螨’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对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1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1月12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商品订单截图;3.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4.店铺列异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实地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刘**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刘**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