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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13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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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长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军,局长。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王*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王*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