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东方路原老公安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6211907455890)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