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麦*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对其《投诉举报信》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不服,于9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9月1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产品草莓Q饼一案重新处理,处理完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麦*称,一、申请人于 2024 年7月8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1份举报投诉信(邮件编号:XA4262150****) 投诉举报 “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产品 “草莓Q饼”标签分离。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5日己签收,被申请人于 2024 年7月8日作出回复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365体育博彩:本案是否属于违法轻微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有三个要素,即要做到违法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才能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没有召回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也没有依法退回货款和赔偿申请人,令到投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该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查清货值金额是否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就认定为违法轻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以及也未查清生产了多少货值的涉案产品、印制了多少违法的包装袋、销售了多少违法产品以及违法所得是多少以及货值等具体情况,违法情节尚待查明的情况下,认为是违法轻微不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只要符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有初步证明,被申请人就应当立案。而本案申请人在递交《投诉举报信》及其证据材料的时候就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明,被申请人就应当予以立案。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应由复议机关依法纠正。
本案是否有违法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予以核查,由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案件调查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报告、审校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举报后,作出 《投诉举报回复函》内容载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其实质为对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实体上的评判和认定,此实体性的评判和认定应当是经立案调查程序后,并遵循行政处理程序而后方可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故,被投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事项作出处理。因为不予立案并不等于举报不属实,可由多种因素促成。且,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认为终止调解的前提应当是组织调解,本案被申请人并未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就终止调解,其调解的程序明显不符,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仅仅只是为了终止而终止,急急忙忙连基本先组织调解在终止调解的程序都不遵守了。其行为明显错误,内容明显不适当,应由法制机关依法确认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投诉的程序应当是受理或不受理、调查、委派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终止调解,而本案申请人从始至终并不知道调解人员的相关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这导致了申请人无法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赋予的申请回避的权利,就直接终止调解,其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应由复议机关依法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决定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7月5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生产销售的草莓Q饼标签标识不应与食品或其他包装物容器分离。
对于被答复人投诉事项,我局已于2024年7月5日告知被答复人受理其投诉,但因投诉需双方自愿,由于案涉企业拒绝调解,故双方调解失败。
对于其举报事项,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生产销售的草莓Q饼标签标识脱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主观故意,属于标签瑕疵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卫生,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我局已书面回复被答复人,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了被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故我局已对该举报事项依法做出了处理,且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365体育博彩: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几点问题,我局作如下回复:1、是否属于情节轻微首先应考虑本案违法事实,由于其仅因为标签不小心脱落,且未有任何影响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存在,故我局认定其构成情节轻微具有合理性也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不予立案的程序性问题,由于答复人内部审批流程不便在投诉举报回复时直接向申请人直接出示,故程序上的证据答复人可在复议机关的要求下由复议机关核实;3、365体育博彩:调解程序的事项,因案涉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故调解程序无法进行,我局只能依法予以终止。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5日,申请人麦*在超市购买了一盒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 Q饼”,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包装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核查。7月5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该邮件后,前往涉案商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认为已于6月5日对该商家下发岳县市监责改[2024]1601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因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清单情形,对涉案商家不予处罚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麦*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9月14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2.涉案商品照片;3.投诉举报回复函;4.岳县市监责改[2024]1601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5.整改后的商品图片。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由此可见,投诉的处理程序是投诉→受理→调解→结束。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麦*的投诉事项后,先联系了涉案商家,因商家拒绝调解,调解程序已结束,投诉程序也已结束,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对调解程序已不能产生影响。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袋有关载明事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被申请人在检查后发现涉案商家生产“草莓Q饼”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责令涉案企业限期改正后不予处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分别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回复函》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分别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回复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才需要告知举报人并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未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也需要告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并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无须作出奖励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麦*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麦*《投诉举报信》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