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经查明,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纯草本药膳店铺购买了一盒原装蚁力神壮阳胶囊,因申请人认为商家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通过写信给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9月12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举报投诉岳阳县**食品店不立案的结案反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企业查处,同时给予申请人应得的举报奖金。
申请人杨*称,我于2024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并举报了“岳阳县**食品店”在淘宝平台上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后,以商家未在其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2023年12月22日已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为由,决定对我的举报不予立案。
复议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安全监管机构,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向题,糊瞎扯的回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安全标淮的违法问题”,申请人不明白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找不到商家,你们完全可以报警处理,还有就是商家都经营异常了,你们为什么不能强制性注销其营业执照,还让商家继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还有找不到商家不是不立案的理由)
木案产品属于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至于里面有没有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都不知道。而且商家销售数据也高,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商家刑事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举报不立案的结案反馈》对被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简单糊弄的处理,适用法律不正确,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故意包庇违法违规的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解,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年8月26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365体育博彩:岳阳县**食品店的投诉举报称其虚假宣传、属于三无产品。我局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对于被答复人投诉举报我局已分别做如下处理: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于2023年12月24日撤销被投诉举报人的行政许可,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
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9月2日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纯草本药膳店铺购买了一盒原装蚁力神壮阳胶囊,因申请人认为商家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通过写信给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后经现场核查后发现案涉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已于2023年12月撤销被投诉举报人的行政许可,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后于2024年8月29日通过回复函对申请人杨*进行回复,内容包含对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和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365体育博彩:消费者杨*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虚假宣传一事的回复函;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现场检查笔录;4.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杨*作出了回复,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建议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淘宝网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杨*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杨*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