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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2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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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李**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11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1月1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

  申请人李**称,申请人2024 年10月25 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请人购买的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存在问题,后被申请人于 2024 年10月29 日作出不子立案洪定,告知申请人 “经工作核实,该批被举报的产品不是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请举扱人向湖南宏博食品有限公司或是经销商所在地市场局进行举报。依据 《市场监餐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之規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決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明显缺乏证据依据,其并未正确履行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人在附件信息中明确提供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宏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及案涉产品照片,已经可以充分证明案涉产品就是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作出立案决定。或者说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认定该委托加工协议书是伪造的,如是伪造的还请被申请人作出明确说明,申请人好向人民法院举报经销商提供虛假证据。

  2、因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争议较大,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且申请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请复议机关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申请人所做不予立案决定并未附带任何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有权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于申请人身处重庆,距贵单位路途遇远,现场查阅复制实属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贵单位将以上材料复制邮寄给申请人或者直接复制发送至申请人邮箱(邮箱号:84235****@qq. com)。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查阅以上材料后将对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补充意见。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明显缺乏证据依据。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0月25日收到被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365体育博彩: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违法行为。

  经我局核查,案涉产品腐竹并非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工厂生产的产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本案被答复人举报的线索未能真实具体地反应违法事实,且案涉产品并非被举报企业生产,我局对以上针对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在平台上购买了100℃锁卤食品店的手工辣食腐竹。申请人发现该食品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线索后,后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湖南****有限公司没有该产品的生产记录和发货记录。该批被举报的产品不是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于2024年10月29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另查明,位于岳阳市南湖新区的湖南宏博食品有限公司对生产涉案产品已自认,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现已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函;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365体育博彩:产品投诉的情况说明;2.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3.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举报行为的发生地即涉案产品生产地为湖南宏博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在地为岳阳市南湖新区。应当由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辖,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向湖南宏博食品有限公司或是经销商所在地市场局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另,因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本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不属于应当听取意见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365体育博彩:李**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