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举报处理职责行为,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11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2.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陈*称申请人于 2024年7月19日以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寄递一封投诉举报函(365体育博彩:陈*投诉报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谱人仍未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行政,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综上,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同此具有复议及诉讼资格,确认利害关系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导案例 77 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五项和第六项。建议你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行政行为依法审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公平、合法、合理、适当性、正当性等正确实施。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4年7月19日投诉举报365体育博彩: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劲霸豆干”不符合执行标准、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经我局调查已于2024年8月7日向被答复人作出回复:“因**食品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拒绝退还货款和赔偿,我局终止调解。投诉举报人举报该公司生产无净含量劲霸豆干产品不符合GB2712一事,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的劲霸豆干产品另有大包装袋,大包装袋上标注了净含量,该公司生产产品符合GB2712标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该奖励范围,我局对举报人授予口头嘉奖,对举报人表示感谢!被投诉方未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不存在需要进行产品召回和无害化销毁。投诉举报人要求的公开相关信息,请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我局在上述回复中,已经明确表述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理由,不存在超期履职的违法行为,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于2024年7月1日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份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霸豆干”,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采用执行标准GB2712只适用于预包装豆制品,但该产品无净含量,而是计量散装称重,不符合该执行标准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于2024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1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函;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回复短信截图;2.投诉举报回复截图;3.短信回执查看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函。8月7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截图信息显示:该条信息于8月7日11点02分49秒发送成功。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