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薛**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6日针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1月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1月12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针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薛**称,申请人申请人买到被举报人生产的这款产品,这款产品标签标识为油炸类糕点,根据GBT30645规定,江米条为上糖浆类冷加工糕点,所以该产品标示为油炸类糕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诉求补偿1000元,按照食品安全法125条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石回所有问题产品,根据食品举报奖励方案给予举报奖励,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对生产厂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我的投诉举报分别处理,厂家主动调解可以得到我的同意后将我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经工作人员核实,该企业生产的糯米京果二次加工仍在高温下进行,发证机构按热加工油炸类糕点进行的审核及发证。因该企业拒绝赔偿、调解,工作人员终止调解。该企业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对举报要求的召回产品及给予举报奖励,我局不予支持,对此次举报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如下:被举报人上面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上面标明油炸类糕点:松酥类(京果、撒子酥),被举报人的品种明细表只能证明被举报人可以生产京果,京果可分为挂糖浆类和不挂糖浆类,被举报人的许可为生产不挂糖浆类的京果,被举报人生产挂糖浆类的京果就属于GBT30645中2.2.2.3中的上糖浆类糕点,所以被举报人生产挂糖浆的京果涉嫌超范围生产,所以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缺少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贵局申请复议利害关系:被举报人不予立案,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就无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拿不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被申请人后续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跟申请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首次向当时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问题产品,存在有问题的产品也应当进行全部召回。被申请人未要求被举报人召回不符合规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成立,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第(一)条规定应当进行立案,被申请人案件调查处理期间未跟申请人有任何的联系,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岳阳县**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炸类糕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之规定。我局已对其做如下回应:
一、对于其投诉事项,因投诉调解需双方自愿,但由于岳阳县**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故双方调解程序终止。
二、针对其举报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岳阳县**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糯米京果二次加工依然是在高温下进行,发证机构按热加工油炸类糕点进行的审核与发证,且该产品质检合格,并未有任何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并未对被答复人产生任何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不利影响。
综上,我局已经对被答复人投诉、举报分别处理但同时回复,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局辖区内发生的投诉举报事项我局已经查清了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处罚、如何处罚;且由于我局对其举报事项并未查处处罚,故不存在举报奖励一说;我局已经依法履职,对于被答复人要求的民事赔偿部分建议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本局不是其索赔负责机关,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了岳阳县**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京果。收到该食品后,申请人认为其标识有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岳阳县**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10月23日进行现场核查。被申请人认为岳阳县**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糯米京果二次加工依然是在高温下进行,发证机构按热加工油炸类糕点进行的审核与发证,且该产品质检合格,并未有任何食品卫生安全等问题,并未对申请人产生任何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不利影响,不存在奖励一说。于2024年11月6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标准旨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亦有申明。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食用第三人生产的案涉食品而受到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另,该企业生产的糯米京果,其加工过程中,根据工艺的最后一步来看,糖浆的温度在110℃以上,因此它属于热加工,二次加工仍在高温下进行,并非冷加工糕点。发证机构按热加工油炸类糕点进行的审核及发证,该企业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薛**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365体育博彩:薛**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