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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3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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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潘**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21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潘**称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24日以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寄递一封投诉、举报(365体育博彩:潘**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一案)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由于邮政快递派件异常,我局工作人员并未收到被答复人的邮件。我局在收到岳县政复答字〔2024〕第139号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答复人附录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已于2024年11月22日向被答复人做出书面答复,明确告知我局已受理其投诉的决定并因案涉企业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程序;另对于其举报因案涉产品已被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油炸类糕点不存在违法行为,故我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答复人未依法履职,现被答复人已履职完毕,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潘**于2024年10月19日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份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米条”,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于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未法定告知职责行为投诉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2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3.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1.回复短信截图;2.短信回执查看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文件,于2024年11月22日向被答复人做出书面答复,超期履行受理告知义务。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另为避免重复告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再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潘**的投诉事项进行是否受理告知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潘**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