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28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张**称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14日以邮政挂号信(单号:XA8683031****)的形式寄递一封举报投诉书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属于违法,故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并未收到被答复人书面的投诉举报信,可能是由于快递信件过多造成信件遗失,但我局在收到岳县政复答字〔2024〕第14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已经根据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向被答复人作出信件答复。答复人已向邮政快递反映情况,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4年10月9日在电商平台的湖南***店购买了份由“岳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腊鱼块”,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GB10136中的4.1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未法定告知职责行为投诉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28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举报投诉书;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3.挂号信封面。被申请人提供的:1.回复短信截图;2.短信回执查看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通过挂号信快递单号查询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由本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文件,于2024年11月28日向被答复人提供的QQ邮箱做出书面答复,超期履行受理告知义务。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另为避免重复告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再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张**的投诉事项进行是否受理告知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