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5〕3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27 16:42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权*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权*在小红书平台购得由岳阳县****商行开设的店铺“****店”销售的面膜,收到货后发现涉案面膜未标识任何中文标签,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县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书》(挂号信:XA320****,岳阳县市监局于10月24日签收,但截止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未对申请人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权*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进行签收,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应当在2024年11月4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申请人权*应当在2025年1月3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明申请人首次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25年1月23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