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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5〕3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2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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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付**。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军,局长。

  申请人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作出的岳县人社信字﹝2024﹞**号《365体育博彩:付**请求补发19月养老金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付**于2024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县人社局提交《请求补发19月养老金的报告》,该报告称:申请人系集体企业职工,于2013年4月根据政策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养老金审定从2013年8月发放,但其他集体企业职工是从2012年元月开始发放,故请求补足该19月的差额。被申请人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于2025年1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了《365体育博彩:付**请求补发19月养老金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答复意见,可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65体育博彩:付**请求补发19月养老金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属于信访答复,申请人如对此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付**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 日